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2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辦機關為經濟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