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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 200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協助或個人旅遊者自行填具入境旅客申報單,據實填報健康狀況。通關時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或個人旅遊者主動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申報及陳述原因,填妥就醫醫療機構或拜訪人姓名、電…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取有導遊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前項導遊人員以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為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經交通部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0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除發現違反其他法令,依其他法令規定處理外,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入出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當事人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之行為經制止後,已無妨礙…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即依相關規定為禁止入出國、移送司法機關、通知權責機關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即通知原列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3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4條 被暫時留置人之同行人,非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不得陪同進入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0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三、交予…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請…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2條 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0條 運輸業者發現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移民署,並立即派員護送回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二、未經許可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三、有妨害住宿處所安寧秩序行為。前項乘客有擅…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指定其在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二、依其他法令得禁止入國。三、有事實足認有非法入國之虞。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2條 未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移民署得指定至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並負責安排翌日最近班次之運輸工具,將乘客運送離境。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