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06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9 / 69 頁
  1. 行政船舶法 第51條 …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區域與季節期間、勘劃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船舶法 第56條 …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
  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6條 …。七、衛生及醫藥設備。八、通風設備。九、冷藏及冷凍設備。十、貨物裝卸設備。十一、防止污染設備。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十三、帆裝、纜索設備。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6條 …於管路之適當處所裝有洩水開關,以排除管內之剩水。四、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輸水管之裝置應作適當之安排,以免被貨物所損傷。
  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97條 …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三、其裝置應使軟管易於接合,在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上,應裝置於人員易於接近之處,並應作適當安排,以免被甲板貨物所損傷。四、消防栓附近應裝有旋塞或閥,使消防泵在操作中,能順利將任一根軟管自消防栓移去。
  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5條 …脹力泡沫滅火系統。(二)船舶構造及目的專為載運礦砂、煤或穀類貨物;或其貨艙裝有鋼質艙口蓋板及有效關閉設施,能將所有通至該艙之通風筒及開口關閉者,得經認可免依前目規定。五、鍋爐間之滅火裝置(一)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者,適用第…
  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8條 …與開口關閉者。2.船舶之構造及目的,係專供載運礦砂、煤或穀類貨物者。(三)前後兩個永久艙壁所隔成之全部空間,包括下層艙及其上部之所有貨艙空間;任何遮蔽甲板空間,未以鋼質隔壁分隔,而其開口處能以鋼板關閉者為該空間之全部;鋼…
  1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4條 …原油之油輪。十、混載船:指其設計為交替載運散裝油類或散裝固體貨物之船舶。十一、清潔壓艙水:亦稱到港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自前次載運油類後已予清洗排洩。該壓艙水在晴朗之日自靜止之船舶洩入平靜清明之水中時,不致在水…
  1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5條 …當連接與支撐外,得依下列規定而不適用前款規定:(一)所載運之貨物不屬原油時,得移動其部分設備,但當其恢復至原裝置之狀況時應予復原,並應經油密試驗。(二)洗艙機需要裝置於液貨艙口蓋上時,得使用軟管將原油洗艙系統連接於洗艙機…
  1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9條 船舶為應裝卸貨物之需要於船上裝置貨物裝卸設備者,其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始得裝卸貨物。
  1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0條 本編用詞釋義如左:一、貨物裝卸設備:指裝置於船舶上供貨物裝卸用有關設備之總稱,包括桅柱及支索、吊桿、絞機、起重機、動索及靜索。二、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指用於貨物裝卸設備之鏈條、環、吊鉤、鏈環、接環、轉環及滑車。三、貨物裝卸…
  1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1條 裝置於船上之貨物裝卸設備,除依本編實施定期檢驗外,船舶所有人應責由有關使用人員適時予以保養,並於每次裝卸作業前施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必要措施。
  1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2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吊卸荷重,不得超過核定之安全工作荷重,並不得在小於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最小吊桿水平角度下操作。但為證明其安全工作荷重而實施試驗時,不在此限。
  1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3條 貨物裝卸設備申請認可登記時,應檢附左列圖樣及計算書:一、貨物裝卸設備一般佈置圖。二、受力分析圖。三、強度計算書。四、各部分結構圖。
  1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貨物裝卸設備之設計,應按實際情況作適當之假設,所採用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1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8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部分結構用鋼材及其他材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9條 貨物裝卸設備木質結構部分,應選用無邊材、無有害節瘤、無傾斜狀纖維、無裂疵、無腐朽及無其他缺點之良質木材。並經充分之乾燥。
  2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0條 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採電弧熔接。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三、熔接場所之氣溫不得低於攝氏零度。但母材經事先預熱者不在此限。四、熔接部分應良好無疵,外表整齊、不得有含渣…
  2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1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二、不得有迴紋或裂紋。
  2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2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及螺釘等,應具有措施以防止鬆開或脫落。但採強力螺栓以摩擦接合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4條 貨物裝卸設備所使用之鋼索,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2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5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絞機應具有有效之剎車裝置並應妥予固定安裝,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狀況。
  2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6條 貨物裝卸採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者,其貨物裝卸設備除適用本編之一般規定外,應適用左列規定:一、除應決定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工作荷重外,應適當考慮各該吊桿及其附屬裝置單獨旋轉作業時之能力。二、應將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吊桿頂端及…
  2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7條 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零件如係採用各國國家標準或各國驗船機構之標準規格者,得經考慮認可。
  2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所有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不得有損害或變形:
  2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9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整體,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試驗後應檢查各部分並不得有損害或變形。┌────────────────┬─────────────┐│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保證荷重│├─────────────…
  2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0條 …驗,應以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備第一次試驗時,應以限吊升重物之試驗方法之。以吊升重物之方法試驗者,重物吊起後,吊桿或吊臂應分別向兩方面轉動至最遠位置。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試驗者…
  3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1條 貨物裝卸設備整體施行保證荷重試驗時,應同時試驗絞機之剎車裝置,保證荷重能於任何位置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