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51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9 / 84 頁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0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除橋梁外其他裝置之間隔規定如下:一、垂直與水平間隔:(一)間隔:未防護或可接近之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質帶電組件,得鄰近建築物、…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3條 …機具系統及其預期裝載之穀倉所有部分,視為依第一百條規定所述之建築物或其他裝置,且應使用下列無風位移間隔,如圖一○三~一所示:(一)穀倉上方之所有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至穀倉屋頂之每個探測口,其各方向均應保持之間隔,不得小於五…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7條 …電組件之間隔,符合前款規定者,其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得置於建築物、橋梁或其他構造物上或其鄰近處。(二)未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應依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安裝。設備外殼之裝設位置,應為不易被非合格人員作為接近未…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1條 …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準。若有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三、若支持物彈性部分與配件之偏移,使支吊線、導線或電…
  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4條 …一支持物上保持本條規定之間隔時,在跨距上任何一點,包括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上之裝設點,至少應有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之間隔。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回路導線之間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9條 …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基準。若有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支吊線、導線及電纜之位移,應含造成其間隔減少之支持物…
  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5條 建築物外供電線路礙子依前條所述之標準測試時,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除經合格之工程分析者外,不得低於附表二○五所列數值。但使用在嚴重雷害、大氣污染或存在其他不良情況等區域,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較高絕緣等級。系統電壓高於附…
  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5條 …塗裝為連續完整之狀況。回填時應有避免傷及外部塗裝之措施。四、建築物牆壁:裝設通過建築物牆壁之導線管,應具有內封及外封裝置,以限制氣體進入建築物內,並得輔以通氣裝置,以降低管內累積之氣體正壓力。五、橋梁:(一)裝置於橋梁之…
  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2條 …其輔助設備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者,應有輔助之機械保護。二、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電纜不得直埋於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基礎下方。若電纜必須埋設於該等構造物下方時,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之可能。三、鐵…
  1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9條 …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7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在建築物或支持物上之固定點位置,儘量接近電度表或總開關。
  1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8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裝設於建築物上時,若建築物為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者,裝置螺栓應堅實固定在建築物內。
  1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5條 …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三英寸。並排樓房非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者應於…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8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3條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得由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或由土地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
  1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始得興建。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三、財務計畫:包括資…
  1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5條 公民營事業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
  1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如逾簽約期限未完成簽約手續者,其所繳交土地預約金,解繳國庫,不予發還。公民營事業投資…
  1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8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得延展三十日。前項…
  2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
  2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按預定承租公有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2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1條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租售價格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2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2條 …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園管局或分局應擬訂甄選文件,公告十四日以上,徵求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
  2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3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未依第八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手續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邀請次優之公民營事業遞補或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4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價格;其合理租售價格及估算標準並應詳載於投資興建計畫書內。前項計列為開發成本之項目如下:一、規劃、調查費用。二、開發興建工程…
  2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5條 …約定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其土地上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得依開發成本分五年買回。
  2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28.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8條 …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2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所稱建築之核准發證,指園區內建築物建造、使用或拆除之核准及發證。
  3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二項所定協議價購,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土地或建築物之價格,並聘請專家學者評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