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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2條 本款所稱公產管理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依特別法管理可供證券投資之基金者,亦同;但不含因執行公務需用財產之保管人員。
  2.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3條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3.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4條 本款所稱商品檢驗人員,指依商品檢驗法辦理審查、封存、檢查、調查、裁處、檢驗等業務之人員。
  4.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5條 本款所稱商標人員,指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5.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6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6.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7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7.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8條 本款所稱環保稽查人員,指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
  8.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9條 本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9.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20條 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10.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11.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12.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訂、推動及執行。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八、機關安全…
  13.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院核定。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14.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15.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權責、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17.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示如下: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19.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四、辦理行政肅貪。五、設置機關…
  20.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21.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理之方式如下: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
  22.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
  23. 行政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3條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24. 行政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5條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2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作業時,應遵守該作業場所之規範,服從場舍管理人員及作業指導人員之指示。
  26.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監獄應將各作業單位視同作業者名冊公開於該作業之場舍,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2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4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28.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行使職務時,監獄得隨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本法規定辦理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9.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6條 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並得請承辦假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30.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9條 …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受刑人悛悔情形,並作成決議。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身分及其意見,應確實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