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3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3條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