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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 200 頁-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看守所應商請地方政府機關提供骨灰存放設施處所,以供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死亡被告火化後存放骨灰之用。
-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 行政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4條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以召集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行政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 行政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4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對法醫師懲戒事件,得衡酌法醫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每六年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點,並不得連續二年無積分。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二十四點。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4條 區管理處按產業園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域內服務中心業務。
-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等事項。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水文課職掌如下:一、水文觀測與分析之策劃及推動事項。二、水文資料蒐集與測站之建置及資料庫管理事項。三、水權登記申請、異議、水權紛爭及違法取水案件之處理事項。四、水權檔案與權狀管理及其他配合水權執行事項。五、資訊系統與作業…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一、水資源作業基金年度預(概)算之籌編及年度決算報告編送與公告事項。二、預算執行之控制及原始憑證審核事項。三、記帳憑證編製、會計帳簿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四、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計畫課職掌如下: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計畫擬訂及水資源工程規劃之設計事項。二、多元水資源開發工程技術研究事項。三、水資源之人文、地文、水文及生態研究分析與彙整。四、技術性中長程施政計畫及特定案件管制考核事項。五、專業訓練…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二、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三、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請任(免)事項。四、考試分發之核簽擬辦事項。五、分層負責之彙辦事項。六、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及陳報事項。七、人才儲備及…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企劃課職掌如下:一、集水區保育之資源調查、規劃及計畫擬訂。二、集水區保育之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之推動。三、中長程計畫及特定案件之管制考核。四、水資源相關會議幕僚作業事項。五、災害緊急應變綜合業務事項。六、資訊作業計畫之規劃及…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課職掌下列事項: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增資、減資、撤資、併購、轉投資及變更投資計畫之核辦事項。二、關於所轄投資案件之統計分析及追蹤事項。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廢品下腳處理查核事項。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外國投資人…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分處業務檢討會,依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電資產品課。二、機械產品課。三、化工產品課。四、計量課。五、報驗發證課。六、市場監督課。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會計室。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4條 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四、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4條 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