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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 200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0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提供協助處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1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調查筆錄及按捺指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2條 依第二條規定逕行強制驅離或第三條規定遣送離境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3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應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執行前應檢查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之身體及攜帶之物。受強制出境處分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二、以解送至最近之機…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依規定得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境: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三、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之強制出境執行作業,得委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6條 執行強制出境所需之經費,應依預算程序編列。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0條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1條 實施面談人員應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受理。但運輸業者於表定時間內且未逾二十二時抵達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仍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2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十條至前條關於面談紀錄之製作、保存及實施方式,於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時,準用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四、無積極事證足…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之個人旅遊旅客團體。前項所稱個人旅遊旅客團體,指全團均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所組成,或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與來臺從…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一、成立三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三、最近二年未曾變更代表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後,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三個月內繳納保證金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前項已繳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有關保證金繳納之收取、保管、支付等相關事宜之作業要點,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3條 旅行業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組團契約,且不得與經交通部觀光局禁止業務往來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營業。旅行業應對所代申請之應備文件真實性善盡注意義務,並要求…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一、軍事國防地區。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現(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三、現(曾)任大陸地區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移民署應查驗入出境許可證及相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未帶有效證件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