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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3條 農會會員以第二條第一項實際從事農業之各款資格,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時應與下列會員資格一致: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佃農會員。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佃農會員。四、第二條第一項第…
  2.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4條 …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之合法文件。四、依第二條第五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五、雇農僱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六、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
  3.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6條 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農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
  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7條 山坡地依第六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區後,其適於農業發展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
  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8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9條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9.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疫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豬瘟及口蹄疫之預防注射情形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簽發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
  10. 行政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7條 …政、金融(財政)、戶政、教育、警政、法制等相關機關(單位)及農業改良場、上級農會等代表、學者專家派聘之,並自成員中指派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前項審查評定小組會議,應邀請政風人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11. 行政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稱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範圍如下:一、機關:指行政機關。二、學校:指經教育部核准設立或查證(驗)認定之國內、外公私立小學、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院。三、農業機構:指下列機構:(一)農業…
  12.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3.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14.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
  15.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16. 行政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領取獎金者,擇一領取。發給獎金時,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申請核發,經審查合於本辦法規定後依下列規定發給:一、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發…
  17.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9.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
  20.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所定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及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一、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
  21.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條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除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情形外,其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
  22.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已撥付救助款者,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一、誤導鄉(鎮、市、區)公所勘查人員…
  23.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2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以…
  24.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4條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保險費。
  25.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8條 …部之農會、漁會、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26.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9條 …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農民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經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確認其因同一災害,已依限申請…
  27.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2條 …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28.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29. 行政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獎金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列預算支應。
  30.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四、依法從事農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