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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利法 第47-1條 …抽致影響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
  2. 行政水利法 第83-3條 …稱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3. 行政水利法 第83-7條 …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第一項…
  4. 行政水利法 第83-8條 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
  5. 行政水利法 第83-11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水利法 第83-12條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
  7. 行政水利法 第93-9條 …市)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監督查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
  8. 行政水利法 第93-10條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
  9. 行政水利法 第93-11條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0.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
  11.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且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發基地開工:一、開發可建築用地。二、學校、圖書館之開發。三、停車場…
  12.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1條 …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其面積達零點二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並於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函後,始得申請開發基地開工。前項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一公頃,且義務人已依下列情形…
  13.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且屬下列開發類別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並取得其核定函: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於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開…
  14.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規定免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認定機關,為土地開發利用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水土保…
  15.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5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核定及其施工與完工後督導查核分工如下:一、位於直轄巿或縣(巿)行政轄區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定。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轄區者,由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
  16.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6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依本法規定應檢附出流管制計畫書或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土地開發利用計畫時,應將義務人依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提出之相關文件轉送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審查,並副知義務人;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時,亦同。前項…
  17.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7條 …人應依第二條、第二條之一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至少六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土地開發利用之文件、興辦事業計畫或都市計畫草案書圖。二、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本一份;無需者免附。三、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18.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8條 義務人應依第三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至少六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開發利用之文件、興辦事業計畫或都市計畫草案書圖。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義務人於提出前項規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前,應於中央…
  19.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程序如下:一、主管機關認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或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無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等情事時,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於十工作日內繳交審查費。二、主管機關審查…
  20.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0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義務人補正,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除另有規定外,未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二、應檢附文件不齊全。三、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
  21.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時,得通知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義務人或承辦技師經主管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而未能到場時,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承辦技師之代理人並應符合本法規…
  22.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2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依審查結論為不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二…
  23.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其處理期間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自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三十工作日內辦理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或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結果應修正者,應自收到修正後書件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二、土…
  24.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人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主管機關審查: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增加原土地開發利用面積百分之十,或增加達一公頃以上。二、涉及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滯洪體積檢…
  25.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5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際完成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義務人。二、變更簽證之技師。前項第一款義務人之變更,應由變更後之義務人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為之;第二款簽證技師之變更,義務…
  26.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義務人申請廢止。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滯洪體積檢核基準及土地開…
  27.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之日,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失其效力,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或其開發或利用許可廢止或失其效力。…
  28.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8條 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出流管制計畫義務人開工申報表。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三、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本。四、承辦監造…
  29.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9條 出流管制設施工程停工時,義務人應敘明停工期限及安全措施,於停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停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工或停工期限有展延之必要時,義務人應於停工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復工或…
  30.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0條 出流管制設施需分期施工者,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