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14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8 / 72 頁
  1.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
  2.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指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本法第六條第二…
  3.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
  4.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指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情形造列名冊:一、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依本法第七條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造列。二、辦理本機關以外人…
  5.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6.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2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7.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
  8.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五、具公務人員退休…
  9.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5條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
  10.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7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
  11.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8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休假接續核給。公務人員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12.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0條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
  13.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1條 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
  14.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3條 公務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15.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7條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16.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得請假。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17. 考試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3條 …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為高者,應以上開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為準;其未達該數額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18. 考試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考試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務: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二、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
  20. 考試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認定之危勞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經銓敘部認定之危勞職務及退休年齡,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全國醫護人員危勞職務職稱及範圍全面檢討方案…
  2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2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2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條 …詞定義如下: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
  2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2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9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
  2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公務…
  3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4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