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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2條
法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2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
公務人員
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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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下一條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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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
第5條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
第6條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
第7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
第8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
第9條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次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第10條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
第11條
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疾…
第12條
請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第13條
公務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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