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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 200 頁-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間、對象、金額、法令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通知其上級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無…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三、處分機關。四、處分日期。五、其他必要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人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申報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依前項規定分開計算。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有價證券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三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理信託之財產,應依信託法為信託登記。前項信託辦理完竣後,公職人員應填具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信託契約及其附件影本。二、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辦妥前項信託登記之登…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之時間、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下簡稱本款)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2條 本款所稱司法警察人員,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所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及其他依法視同(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3條 本款所稱稅務人員,指稅捐機關辦理稅捐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4條 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5條 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6條 本款所稱會計人員,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7條 本款所稱審計人員,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8條 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9條 本款所稱工商登記人員,指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等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0條 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1條 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