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5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5條 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