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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明火表演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表演區域及期間為限。
  2.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明火表演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亦不得有飛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表演人員應依許可內容表演,不得邀請觀眾共同演出。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
  3.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
  4.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條 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11.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0條 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廢止:一、未依規定附加認可標示或附加方式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三、依前條第五項規定檢驗結果,不符型式認可內容,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2.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1條 輸入待申請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者,應檢附輸入者、一般爆竹煙火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輸入待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
  13.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2條 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14.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3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15.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4條 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輸入…
  16.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5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
  17.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6條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
  18.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
  19.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8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防護計畫修正時,…
  20.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9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二、發生狀況場所…
  21.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詢問負責人與相關人員,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
  22.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31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輸入之爆竹煙火,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儲存爆竹煙火之規定…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一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0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1條 收容處所應事先報經移民署核准後,始得安排參觀、訪問。
  2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收容人發收之書信應經收容處所必要之檢查,除認有妨害管理秩序或收容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收。
  2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三、交予…
  2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
  3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5條 受收容人病危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受收容人死亡時,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一、受通知者於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