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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200 頁- 行政建築法 第99條 …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
- 行政建築法 第102-1條 …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前項標準、範圍、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4條 本部得依社會住宅居住單元之面積、設施及設備,規定其入住人口數。
-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4條 …守租賃契約、本部訂定之管理規定。本部得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核對承租人身分。訪視日十日前應以書面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拒絕。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不在此限。本部委託之經營管理者依前項規定訪視…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使用費按年度計徵,管線或設施設置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得按月計徵,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徵。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
-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5條 …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
-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其設施等營建相關公共建設,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自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道路功能及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訂定前項審查之基準;未訂定審查基準前,直轄市、…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五、快速…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應留設人行道。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地使用調查及分析。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四、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0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1條 …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穴面積應為一點…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