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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200 頁-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4條 …求人負擔。前項交通費用核實計算,住宿費及膳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出差地點日支數額全額計算。無住宿者,其膳雜費依出差地點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計算。
-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4條 …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二、普通護照申請書。三、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四、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已出境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
-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7條 …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本部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8條 …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一、本…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9條 …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事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前項受委任之公務機關對於辦理受任事務所獲悉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秘密,不得洩漏。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3條 …際合作發展政策,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主管機關得選派駐外技術人員或組成駐外技術團赴國外以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方式辦理各該國家所需之各類型發展計畫,並得選派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派外短期專家協助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4條 為有效運用志願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國民力量,主管機關得選派海外志願服務者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5條 …合作發展基金會、其他法人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類人員派遣事項者,應就駐外技術人員、派外短期專家或海外志願服務者之甄選、遴聘、派免、考核、待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工作規範,並報經主…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人員派遣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方式如下:一、辦理與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相符計畫之規劃、研究、評估或專案研究。二、接受前條各款對象推薦人員參加各類教育訓練計畫或提供獎學金。三、安排我國專家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協助其辦理國…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5條 …會)、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一、友邦或友好國家。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一、戰爭或變亂。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三、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前項受託者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前,應參酌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與合作國家共同規劃發展目標,擬具發展計畫,建立雙方合作夥伴關係。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視需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可行性評估:一、技術能力及人力資源。二、環境之影響。三、財務分析。四、市場分析及可能衍生之商業效益。五、合作國家法令、制度之相容性。六、合作國家社會…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定發展計畫通過可行性評估後,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與合作國家簽訂合作協定,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協助合作國家計畫執行機關(構)建立計畫協調及監督機制。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5條 發展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定期與合作國家計畫執行機關(構)共同辦理計畫監督,以確保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發展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彙整其與合作國家就計畫成效…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於發展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應視個案情形及需要,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績效考核: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其原則如下:一、尊重友邦或友好國家對其發展策略之主導權。二、審視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發展策略,並採用其分配受援資源之相關機制。三、建立與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間…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提供發展策略諮商之內容如下:一、配合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援助發展策略,對於我國具比較優勢及發展經驗之事項提供諮詢建議。二、參酌友邦或友好國家所訂定之發展優先順序,共同擇定合作項目,協助其擬訂發展政策。三、協助友邦或友…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應依照與友邦或友好國家辦理發展策略諮商之共識,規劃國際合作發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