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6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於發展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應視個案情形及需要,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績效考核: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國家之需求。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性。四、計畫營運之永續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