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55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7 / 86 頁
  1.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7條 …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
  2.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8條 …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及前項前段之法律規定: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
  3.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9條 …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
  4.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1條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
  5.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3條 …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6.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4條 …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
  7.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六、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一…
  8.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8條 …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三、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併附使用執照。四、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前款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五、主…
  9.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9條 …要產品。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七、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及面積。八、屬低污染事業之說明,及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九、消防安全改善措施。十、…
  10.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2條 …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三、適用法規修正。前項各款審查,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11.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5條 …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完工證明文件。六、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七、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符合其設廠標準之相關說明。八、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者…
  12.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7條 …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前項每年期間自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十九日止;其不滿一年者,按登記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申請人於特定工…
  1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規定於承租土地四周保留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
  1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約定以興建樓房及其必要附屬建築物為原則;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
  1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8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1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1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1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1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代為收取。
  2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區內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按實際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購用建築物者,按所購用之建築物樓層面積應攤租之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
  2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5條 …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一、長期土地租金:(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
  2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建築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
  2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3條 合法營業用之建築物拆除致停止營業,其損失補償,依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定之。合法營業用之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其損失補償,依實際拆除營…
  2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因更新計畫,被徵收建築物時,其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由園管局或分局發給遷移費。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及範圍。第一項拆除時間,應於拆除日前二十天以書面通知該應拆遷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7條 更新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應由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該區內事業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該區內事業如經通知二次未到,由園管局或分局自行勘查清點及記錄;其經勘查後再行設置者,不予補償。
  27.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6條 …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28.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2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敘明原因、貨品暫存處所及存放期間,並檢附貨品暫存處所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為租用者,並應檢附建築物租賃契約書,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進出以紀錄卡登錄備查,…
  3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管理辦法與其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社區內之建築物,得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請准自建或由園管局興建出租;必要時,得開放民間投資興建出租。前項建築物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園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