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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 200 頁-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0條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警勤…
-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0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2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3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7條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8條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1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
- 行政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行政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