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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19條 …,以有效之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其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2.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能源效率標準(以下簡稱能效標準):一、依美國FTP75之測試方法:(一)能效標準(二)小客車(…
  3.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之機車應符合下列能效標準:機車能效之測試值計算公式如下:廠商製造或進口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申請車型耗能證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銷售車輛之…
  4.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能效標準:一、依美國FTP75之測試方法…
  5.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8條 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汽(柴)油引擎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亦同。前…
  6.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電動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亦同。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
  7.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1條 …測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以下簡稱認可機構)辦理。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效,依美國FTP75或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
  8.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認可應由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時,亦同:一、測試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二、數據品質管制計畫書。三、測試設備配置圖。四、申請認可檢測項目之設備原廠圖說及其規格資料。五、最近半年…
  9.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4條 …並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機構辦理測試。廠商進口之車輛,具製造國家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符合本辦法之車輛能效測試文件者,得不作第一項第一款之車型測試,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
  10.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所稱車型測試,指廠商製造或進口各車型車輛時對該車型所作之能效測試,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國產車:每一廠商製造每一車型車輛中抽一輛。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每一車型車輛中抽一輛。
  11.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料回饋控制系統)、渦輪增壓器變更。四、動力傳動系統變更。五、製造國變更。六、其他車輛規格變更足以影響能效測試結果。車輛規格或配件部分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鑑定不影響能效測試結果者,得免辦理車型測試。但該車型仍應辦理新車抽測…
  12.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依規定比例所作之能效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國產車:(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
  13.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8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車輛應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比例規定,於每月二十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具次月製造或進口計畫資料及上月實際製造與銷售或進口與銷售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試,經取樣後並於二十八日內逕送認可機構辦理測試。前項計畫資料如有變…
  14.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9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經車型測試達到能效標準規定,並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前項能效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測試應由同一檢測機構辦理,完成所有測試…
  15.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0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廠商未就其製造或進口車型之車輛檢送下列文件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發給車型耗能證明。一、廠商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製作之能源效率標示樣張。二、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製造或進口廠商、經銷…
  16.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1條 車輛進口廠商持有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廠商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證明移轉予該特定廠商繼受之。
  17.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經新車抽測未達能效標準規定者,由原申請車型能效標準測試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另申請複測,並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原測試之車輛依測試方法再測三次,取其算術平均…
  18. 行政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3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新車抽測結果,其測試值未達其能源效率標示數值之百分之九十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能源效率複測。前項能源效率複測,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認可機構派員至廠商處所,依前項測試值未達能…
  19. 行政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11條 …核定之設置計畫。二、獎勵補助金額領據(附件九)。三、發電設備製造商出具之新品保證書。四、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出憑證。五、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影…
  20.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4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
  21.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5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
  22.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9-1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實施前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
  23. 行政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託及使用能源資料申報之相關檢查事項。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四、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
  24. 行政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專供其自行使用。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中小企業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
  25. 行政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以下簡稱受影響產業)如下:一、製造業。二、服務業。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依法辦理公司…
  26. 行政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推動人才培訓之振興措施如下:一、對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提供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二、對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市場等相關從業人員提供門市管理、顧…
  27.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8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及行銷指導,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
  28.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7條 …與適航檢定給證事項。三、飛行場地面安全之督導事項。四、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設立標準之研訂與設備之檢定給證事項。五、航空醫務規劃督導及航空人員體檢給證事項。六、助航設施之飛航測試規劃及執行事項。七、飛航及機務之查核事項…
  2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2條 …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30.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6條 …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設餐旅服務總所、貨運服務總所,並得分設各機廠,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