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36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6 / 79 頁
  1. 行政商港法 第7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2. 行政商港法 第72條 …項設施修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3.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無拖帶他船(物)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4.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具申請表,連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二、一千以上未滿八千總噸。三、無承載油品、…
  5.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在不適用強制引水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船舶擔任船長職務者,應具三年以上船長資歷,且二年內進出臺中港六航次以上或前條第五款之船舶於臺中港區內移泊六航次以上。
  6.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進出臺中港及移泊,拖船支援仍依臺中港拖船支援商船作業規定辦理。
  7.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得繼續適用之。
  8.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二、申報文件不實。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四、不遵…
  9.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麥寮工業專用港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申請,準用本辦法規定。
  10. 行政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2條 船舶應備置下列法令規章:一、船員法。二、船舶法。三、海商法。四、商港法。五、海洋污染防制法。六、勞動基準法。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八、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十、港口國航行水道、航道規則。十一、海上…
  11. 行政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3條 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一、基本外傷藥品。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三、急救藥品及器材。四、解毒用藥。五、其他依有關公約規定必備之藥品及醫療設備。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置有自動體外心…
  12.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五、符合土地…
  13.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億元。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14.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置圖及交通圖(含比例尺)、土地地籍圖、土地及設備清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籌設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
  15.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16.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17.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1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條 …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船舶機電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電技員養成訓練班結業者。前項實習生應於受僱前依職務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
  1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條 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
  2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條 …具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內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一、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二、海岸巡防機關所屬艦艇之…
  2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0條 …危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行為。二、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之行為。三、確保船舶功能,不得有毀棄設備或損壞屬具之行為。四、嚴守管制法規,不得有私載客貨或非法走私之行為。五、服從上級指揮,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強暴脅迫之…
  2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2條 船舶在航行時或錨泊中船員均應依規定按時輪值,各當值船員,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擅離職守。交值時,在接替者未接替前,仍應繼續工作,並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情形嚴重者,則報請船長議處。
  2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3條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2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5條 船舶各部門主管及各級海員發現船上有未經報明之貨物時應立即報告船長處理。該項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人命、船舶或貨載受損害之虞者,船長得將該貨物投棄。
  2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7條 船上應備船史,記錄船舶自建造至停止使用之重大修繕改裝、重要人事變遷及其他重要事件。
  2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8條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2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9條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
  2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4條 船長應保持船舶具有充分之部署與任務編組,能適應各種情況,以確保船舶安全並保護海上環境。
  2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6條 船舶不論航行或停泊,如遇有重大事件,船長應為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雇用人及航政機關。
  3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7條 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五、出險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