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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該品種之植物種類及品種名稱。二、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三、申請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
  2.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5條 承銷人及其助理人須憑識別標識進場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3.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4條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漁船經營漁業。四、以承受或租賃他人之漁船經營漁業。五、經核准以現有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六、經核准以漁船專門從事漁業訓練、試驗、巡護。七、依本準則取得汰建資格之漁業人,不建造新船,而以取得經…
  4.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6條 承受他人漁船申請核發漁業證照者,應於航政機關辦妥船舶所有人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
  5.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6條 …故無法建造或與他船合併建造者,得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移轉他人或與他船合併繼續建造;其建造期限如下:一、移轉他人者:以經主管機關原核准之建造期限為限。二、與他船合併建造者:以合併建造漁船中,經主管機關原核准之最長建造期…
  6. 行政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一、經營者變更。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五、換發漁業證照。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
  7. 行政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一、經營者變更。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五、換發漁業證照。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
  8.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9條 …或假辭旅遊之行為。六、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圖利,或為他人圖利。七、節省公款善盡保管漁會財物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其有危…
  9.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漁會員工辦理婚假、喪假、三日以上病假、產假、陪產假及安胎假之請假手續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總幹事請假三日以上時,由理事長核准。
  10.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
  11.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竊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伐採他人之林木。二、誤伐:伐採許可範圍以外自己之林木。三、擅伐:未經許可,擅自伐採自己之林木。
  12.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9條 …私有林林產物時,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破壞水土保持。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域內設置之界木、境界標識或其他標記。四、伐採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五、竊取、擅伐或誤伐林產物。有前項各款行為者,直…
  13. 行政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2條 …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五、魚塭養殖漁民:(一)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魚塭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者。(二)最近二年每年受僱從事養殖勞…
  14. 行政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3條 …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且持有二十噸以上動力漁船漁業執照之漁船主,或持有漁業權執照之漁業權人,實際從事漁業經營滿二年以上者。二、僱用他人從事魚塭養殖勞動之魚塭主,自有或…
  15.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16.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3條 …原因,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如無力繼續經營或因其他事故必須轉讓他人者,應申請管理經營機關同意。
  17.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3條 採取人將林產物之採運轉讓他人經營者,應先停止採運,並應申敘理由,檢附轉讓文件及原許可證,會同受讓人報經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查明核准後,始得轉讓。受讓人受讓林產物採運權利後,原採取人之法律責任由受讓人承擔之。受讓人應與管理…
  18.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6條 …取人採取林產物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破壞水土保持。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四、採取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五、盜伐、擅伐林產物。
  19.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決議紀錄三份。四、申請漁場地區或水域屬他人所有或占有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三份。五、申請專用漁業權漁業者,應另附入漁規章草案三份,其內容應記載︰(一)可申請入漁經營者之資格。(二)入漁經營之區域及期間…
  20.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主管機關就核准之漁業權漁業,得劃定限制他人作業之水域。
  21.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漁業人不得將其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22. 行政森林法 第4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23. 行政森林法 第20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
  24. 行政森林法 第37條 …之。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損害,應賠償之。
  25. 行政森林法 第44條 …關備案,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第一項林產物採取人不得使用經他人申報有案之相同或類似記號或印章。
  26. 行政森林法 第51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27. 行政森林法 第52條 …人犯之。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
  28. 行政森林法 第53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9. 行政森林法 第54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0. 行政森林法 第55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