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6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6條 承受他人漁船申請核發漁業證照者,應於航政機關辦妥船舶所有人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