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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200 頁-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6條 再生能源直供核准函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及基本資料。二、用戶名稱。三、對用戶之直供模式。四、直供予個別用戶之容量。五、其他應記載事項。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前項核准函所載內容執行直供業務。第一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備齊…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6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如因施工發生糾紛,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一、節約能源總量及節約率。二、節約能源措施及其節約能源種類與數量。三、節約能源計畫之預定進度。四、執行計畫所需之人力及經費。
-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6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如下:一、容器規格為未…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條 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條 發電機之額定功率應與原動機之功率匹配。發電機應在安全設計之電壓、電流、頻率、功率因素及溫度範圍下運轉。
-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條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與電力網聯結時,當電力網異常喪失電壓,變流器應能自動停止輸出電力至電力網。
- 行政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依第三條公告應簽訂契約者,申請人應於執行機關獎勵或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執行機關簽訂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不予以獎勵或補助。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3條 …:一、電力排碳量=ΣiΣj燃料使用量i×燃料熱值i×4,186.8×10-9×燃料溫室氣體排放係數ij×10-3×溫室氣體溫暖化潛勢j。其中,i為燃料種類,j為溫室氣體種類。二、發電業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Σ…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用售電業應於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所定年限結束後五個月內,提出電力排碳係數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辦理申報。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6條 輸配電業應分別擬具電業設備及自用發電設備之併網技術規範,其內容至少須包含系統衝擊分析。輸配電業應定期就系統衝擊分析模型及參數進行檢討,並提供模型及參數予申請併網之發電業者。不同能源類別之發電設備於同一日申請併網同一變電所…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6條 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
-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新設電業設備之安全保護設施,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規定,檢具安全保護設施相關文件,辦理電業竣工查驗。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6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電業設備併網運轉後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詳實記載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項目、日期、標準及結果等紀錄,且該紀錄應至少留存至電業設備停止使用為止。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其逾核定週期一…
-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6條 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實施工業用戶限電後,若逢一般用戶分區輪流停電而遭重複限電時,於當年下一輪次實施限電時,改按一般用戶實施分區輪流停電。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6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由政府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用於領取三倍券:一、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二、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三、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四、…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1070123訂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6條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務。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及原財政部關稅總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仍依各該人員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6條 臺北、高雄機廠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本局為辦理材料採購儲運、管制、調撥及工程、勞務採購之招標、決標、訂約等事項,得設北區、中區、南區供應廠,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沿線重要地點設材料庫。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6條 各分支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行政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