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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200 頁-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0條 醫務室職掌如下:一、教職員工、學生(員)醫療、保健及防疫事項。二、緊急救護及傷病患者之初步處置事項。三、教職員工、學生(員)健康諮詢及衛教、藥物諮詢與用藥指導。四、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五、藥品、醫療器材申請與保管事項。六、…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一、組織編制員額規劃事項。二、教職員任免、陞遷及資格審查事項。三、專任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事項。四、教職員勳獎章請領、獎懲及考績(成)事項。五、教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六、待遇、福利、…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2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一、年度歲出(入)預(概)算籌編事項。二、分配預算及修正分配預算事項。三、預算項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申請事項。四、預算執行及收支憑證審核事項。五、歲入預算及預算外收入繳庫事項。…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3條 各科職掌如下:一、教學研究論著審查與獎勵建議事項。二、各專業學術研究發展之規劃及實施事項。三、專業科目任課師資選任建議事項。四、科目學分表與課程編排及設計建議事項。五、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材及教學方法研究改進事項。六、…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4條 推廣教育班職掌如下:一、辦理員警在職進修教育班期訓練計畫、教學之實施與學生(員)考核、文康及課外活動實施事項。二、辦理在職員警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三、辦理各項警察專業研討或訓練。四、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5條 學生總隊職掌如下:一、學生(員)生活教育及管理考核事項。二、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執行及考核事項。三、學生(員)軍訓教育執行事項。四、校區安全警衛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五、膳食管理事項。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所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職掌各依其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七、…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六、各單位工作及權…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9條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三、文稿綜核、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六…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31條 本校教職員應按時上下班,如因故不能到公,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行政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1條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2條 警政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廠商、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實施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受檢單…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3條 警政署為辦理警械鑑驗及認定事項,得設審議會,其委員由警政署遴選之。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4條 違反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經撤銷、廢止許可或…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者,應將其數量、規格及保管處所等相關事項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列管。前項防暴網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警政署定之。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察服制條例 第1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