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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6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作業場所…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二、置備可以…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3條 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4條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5條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6條 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7條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六、平台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8條 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雇主設置於坑內之通道或階梯,為防止捲揚裝置與勞工有接觸危險之虞,應於各該場所設置隔板或隔牆等防護措施。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0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1條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一、動力衝剪機械。二、手推刨床。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四、動力堆高機。五、研磨機。六、研磨輪。七、防爆電氣設備。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2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3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4條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但連成一體之機械,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供應原料、材料及將其取出者,不在此限。前項機械如係切斷、引伸、壓縮、打穿、彎曲、扭絞等加工用機…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5條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6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7條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8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9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1條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三、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2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3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5條 …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6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7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二、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防止誤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三、設置防止…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8條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二、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三、直立式車床、多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