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 第48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
- 第49條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
- 第50條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
- 第51條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
- 第52條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 第54條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 第55條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 第56條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 第57條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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