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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衛星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規定辦理。
  2.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其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二、各項服務收費標…
  3.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
  4.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5.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
  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經營者營運不當或通信品質不佳,足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
  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
  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
  1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6條 …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11.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失其效力者,原經營者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將所布纜線拆除;其未自行拆除者,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為拆除及處置,並向原經營者請求償還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1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下列審查項目檢具相關文件及說明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資料。二、股權結構。三、組織及員…
  1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3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1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進行審查。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出說明,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
  1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2條 …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而須停播該基本頻道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
  1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3條 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變更後,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予許可: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二、依…
  1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變更頻道之說明:敘明各變更頻道之名稱、變動情形及變更理由。二、當年度經費率核准之基本頻道表。三、最近一年歷次經本會變更許可之頻道及本次變更…
  1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5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
  1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6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2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