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