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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3條 …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
  2.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32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保護或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及隱私。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認為廣播、電視事業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
  3.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33條 …協助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4. 行政外役監條例 第22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5.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7條 …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
  6.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2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7.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4-1條 …屬喪三日。三、其他認為必要時。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8.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6-1條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事項。十二、配合總局辦理法人團體代施檢驗行政業務。十三、報驗業者申請委託代理報驗資格審核及資料之管理事項。十四、檢正快訊之編輯。十五、報驗發證之查詢事項。十六、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十…
  1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稿之撰擬、收發登記等事項。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7條 …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工程計畫。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
  1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8條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1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9條 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1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0條 …,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爆炸物…
  1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1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
  1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3條 …人員。五、應配合有關機關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員工及訪客出入廠(庫)區,應嚴禁擅自攜出或攜入爆炸物。於使用現場拌合爆劑之販賣業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規定。
  1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
  2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2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1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2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3條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4條 …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2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5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事項。二、督導押運爆炸物。三、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前項爆炸物管理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之…
  2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6條 …物管理法規致其證照遭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撤換之。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
  2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
  2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2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1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2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4條 …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