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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146 頁-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2-1條 …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0條 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三、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協調事項。四、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1條 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前項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2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二、投資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三、投資達一定金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非屬前項所定情形者,應於實行…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條 為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1條 …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自該事業設立第二年度起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並…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2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八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3條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0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9條 …成後之結餘款。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七、基金孳息。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九、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十、其他有關之收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二、…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中央主管機關應與該公民營事業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格,扣除折舊後之剩餘價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因違反投資興建契約,或前條興辦工業人違反租約時,致中央主管機關終止投資興建契約或租約,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之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公民營事業…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1條 …營管理或使用。三、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並強制接管營運。前項強制接管營運之接管人、接管前公告事項、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勞工權益、接管營運費用、接管營運之終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3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8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開發…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四、區內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因無法適應業務需要,須另購適當之建築物,並已向園管局或分…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為核配起算日。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價金百分之五繳存。申請人應於繳存預約金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案;逾期未提出者,預訂之建築物不予保留,預約金無息退還。第一項預約金,於投資案核准時,得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核准後,經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租購建築物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按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者,該建築物不再保留,預約金不予退還。前項所定期限,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最長不得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