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三、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
- 第21條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前項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
- 第22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二、投…
- 第23-1條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三十二…
- 第23-2條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八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
- 第23-3條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
- 第24條(刪除)
- 第25條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前項所定達一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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