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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下列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一、案由。二、發生時間及地點。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四、污染及災害情形。五、已採及…
  2.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沉船或擱淺事件,其船舶所有人應儘速清(移)除其沉沒或擱淺船舶、物質或漂流物,並依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漁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
  3.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並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執行。
  4.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活動。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執行。
  5.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除中華民國電信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不得廣播或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前項作業之監督及管理,由交通部為之。
  6.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核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原子能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一、船名及國籍。二、核動力反應爐功率與所用核子燃科或載運核物質之名稱、…
  7.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3條 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一、船名及國籍。二、載運物質、種類及數量。三、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四、航…
  8.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一、船名及國籍。二、船型。三、編號。四、噸位。五、呼號。六、敵我識別型碼。七、通訊方法。八、通訊頻…
  9.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一、船名及國籍。二、目前船位。三、船速。四、執行之公務。五、目的港。
  10.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一、發生內亂戒嚴,須防止外力介入。二、與外國發生武裝衝突或敵對狀態。三、發生海上緊急危難。四、武器系統研發試驗。五、作戰演訓。六、建構國防機密工程。七、其他有關國…
  11.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2條 …內居留者:由所屬事業或個人申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人士或具外國籍者,為第一項申請時,須另檢具下列文件:一、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件。二、外僑居留證。
  12.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稱外國籍船員,指受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之非中華民國籍海員。外國籍船員之資格、職責、管理及獎懲,本規則未規定者,比照本國籍船員依有關法令辦理。
  13.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6條 航政機關為辦理聘僱外國籍船員,加強對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服務,得核准成立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協助處理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核轉,糾紛處理及有關協調事項。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成立計畫及收費標準應報請航政機關核…
  1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
  15.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前,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本國籍船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一…
  1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三、年滿…
  17.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但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不在此限。
  18.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
  19.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外國籍船員之勞動條件、待遇及福利,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與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所屬工會協商辦理並副知中華海員總工會。
  20.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外國籍船員,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上船,均應依規定辦妥下列手續後始得上船服務:一、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並辦妥任職簽證。二、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證,並繳交會費。三、加入勞工保險。外國籍船員於國外續僱或變更服務…
  21.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22.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於調派候船、辦理有關手續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僱用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妥予照料,並負擔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23.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6條 外國籍船員於受僱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擅自離船船員:一、無故棄職離船。二、無故逾假不返。三、經辦妥有關上船手續,無故不上船服務者。四、其他於調派候船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潛逃無蹤者。前項擅自離船船員,應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
  2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外國籍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即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轉報航政機關。
  25.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填具在船服務人數月報表,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彙整於次月十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2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9條 外國籍船員受僱期間發生權利或義務之糾紛時,得請求中華海員總工會邀集僱用人、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協調之。
  27.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合格之外國籍船員在國外上船工作者,得先行僱用。前項聘僱之補辦申請手續應於該外國籍船員上船服務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28.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1條 外國籍船員有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內或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29.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由外國港口進入本港或由本港駛往外國港口時,應僱用引水人。
  30.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旅客商港服務費: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之人員。三、政府駐外機構之人員。四、不足二歲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