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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 66 頁- 行政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6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4條 …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由船長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電子作業。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
-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8條 …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於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還履行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延遲期間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展期限制。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逾籌設許可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之展延。第五項系統架設許可有效…
- 行政電信法 第24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 行政電信法 第45條 …同意後予以遷移。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第一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損…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改善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適用於重大水路事故調查。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水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水路事故。二、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具動力之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但下列船舶不適…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營運人、船長或小船駕駛、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包含留置證物及證人。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協助現…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水路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7條 運安會經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後,得於事故調查進行時中止調查。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8條 先遣小組及專案調查小組人員應持運安會核發之調查識別證進入事故現場、殘骸搜尋區、存放區、重建區、調查指揮中心、港區等與事故相關之管制區。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9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及農業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0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於不影響法定職務情形下,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船舶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各…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3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發生二次延伸災害,專案調查小組得要求經濟部、交通部及國防部提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料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圖表。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構)與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水路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二、發生二次災害。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四、環境污染。五、港區或航道無法運作。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報實質利害關係國。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一、航港局。二、事故有關機關(構)。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8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授權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獲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得從事下列工作:一、探查現場。二、檢視船舶殘骸。三、獲取證詞及提出訪談證人之問題。四、檢視相關證據。五、獲取相關文件影本…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9條 …船舶、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重大水路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3條 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行等事項。六、核子意外事故及環境輻射異常情形之偵測分析及評估事項。七、環境輻射監測數據之蒐集及管理等事項。八、輻射偵測儀器之校正與維護。九、環境輻射偵測數據網路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