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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 79 頁-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四、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執行前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據存根。三、會計帳冊。四、求職登記及求才登記表應記載求職人或雇主名稱、地址、電話、登記日期及求職、求才條件等事項。五、求職、求才狀況表。六、與雇主、求職人簽訂之書面契約。七、仲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表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求職人、雇主或外國人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表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求職人、雇主或外國人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向雇主及外國人告知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所規定之事項。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國人健康檢查檢體者。七、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者。八、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未善盡受…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許可之申請表。六、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表。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申請表。八、外國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之申報表。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報表。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申請書(表)加蓋機構圖章,並經負責人簽章及所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簽名。
- 行政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3條 …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
- 行政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4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
- 行政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5條 …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返國手續。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雇主使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下列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具墜落危險之下列作業:(一)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條 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條 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條 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之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1條 雇主使勞工於獅、虎、豹、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應有適當之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但該作業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雇主為前項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時,應依下列規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前項危…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3條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