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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私立就…
- 第3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
- 第31條第十六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一、不符…
- 第3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
-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報表如下:一、求職、求才狀況表。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四、外國…
- 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播或散發就業服務業務廣告,應載明機構名稱、許可證字號、機構地址及電話。
- 第36條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責之委任人。
- 第37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
- 第38條第十六條規定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經廢止或撤銷認可者,於二年內重行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認可。
- 第39條主管機關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為評鑑成績、罰鍰、停止全部或一部營業、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應公告之。
- 第4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狀況及有關文件資料;經檢查後,對應改善事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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