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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37條 …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
  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條 …業務檢查與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勞動部定之。
  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條 …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備詢;必要時,亦得要求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其存款及其他有關資料。
  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6條 …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為限。四、經營電子支…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8條 …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除第六條第四款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由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為之。前項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維持其資訊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1條 …理程序。九、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5條 …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時,應於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前項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申請或報請備查應檢具書件、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 …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9條 …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
  1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0條 …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1條 …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季查核前項辦理情形,並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2條 …定比率內為下列各款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運用: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運用信託財產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3條 …各款業務涉及不同幣別間兌換,應於其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5條 …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6條 …圍及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因業務需求,得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第一項之必要交易紀錄及前條第一項之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拒…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8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2條 …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變更時亦同。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1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6條 …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1條 為避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依第二十一條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而損及消費者權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並自…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2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3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2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4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
  2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5條 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4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
  2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6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8條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銀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營業執照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三、受益人: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條 …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證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