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04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4 / 135 頁
  1.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10條 …之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付款方式除申請親自領取外,應劃撥至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在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原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第一項申請人因本辦法第九條暫不償付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事,遲誤而不能於一個月期限內領取者,…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二、投資研究分析。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二、經教育部…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證…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一…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二、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未發行期貨信託基金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超過本會所定一定比率應申請核准者,其投資研究部門主管、該基金經理人及至少一名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事業規模及業務情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六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及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兼任職務規定者,應於中華…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有下列…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相同性質之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三條第四項及第八條之規定。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專簿載明…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定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前項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前項最低…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一、對健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具…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1條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六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