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涉及民事責任者,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