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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
  2.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3.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得持憑勞工對雇主之…
  4.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5.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6.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7.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8.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2條 當地主管機關提供金融機構查核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與金融機構對該資料之申請、取得、處理及利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9.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
  10.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6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11.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7條 …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12.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8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作業,確保必要資料之安全。
  13.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9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予保密。
  14.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必要資料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方式等,應建立內部規範,依業務性質設定各級人員之存取權限,定期檢視其妥適性,相關機制並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15.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2條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6. 行政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
  17. 行政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檢查之。
  18. 行政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
  19.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2條 …體。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20.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條 …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
  2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4條 …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22.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6條 …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23.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8條 …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
  24.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1條 …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
  25.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2條 …,指產品之構造、性能或防護之設計、工法、技術、材料或其他安全機構性能有別於常規,致驗證有困難之情況。
  26.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3條 …,及安全標準之差異性說明。四、該產品具有國內外獨立第三者驗證機構依據建議檢驗方式完成驗證測試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或技術文件。
  27.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4條 …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3條 …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異議,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以書面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勞動檢查員就前項異議得提出意見書。勞動檢查機構對第一項之異議,應於十日內函復事業單位,並副知其上級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該勞動檢查員。第一項之異議有…
  29.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5條 第三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3條 …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