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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 98 頁-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合格產品之監督作業,認其產品之產銷資料不符規定者,應通知受查驗者限期改正,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監督之對象。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銷資料。前項所定產銷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產製日期。二、型式、規格、數量。三、出廠日期。四、銷售對象。五、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產品之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樣式及張貼方式,與法令規定相符。四、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改正,是否如期改正。五、違規…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市場查驗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進行調查。前項調查之方式如下:一、向受查驗者或相關業者查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二、於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產品取樣檢驗,或請受…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談紀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產品運存指定處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領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產品之市場查驗,發現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應通知原型式驗證機構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及製作訪談紀錄,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對於檢驗不符合安全標準之產品,應列入追蹤處理,並向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進行調查及製作訪談紀錄。前項之機關(構)認定前項產品涉有不安全情形者,應製作不安全產品通知文件,載明法令依據、通…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關對於購樣或取樣檢驗不符合安全標準,而有危害工作者安全之虞之產品,得請海關實施邊境抽驗。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3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檢驗不合格之產品,不能改正使其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於接獲不合格通知書後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毀、拆解致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報驗義務人對於產品進行前項之必要處置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拆封或核准自行拆封…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4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檢驗不合格產品之測試樣品,應於接獲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予銷毀、拆解致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5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或產製之產品,因檢驗不合格而退運或銷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運:退運後三個月內,檢附復運出口報單副本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銷案或核符關務退運資料後銷案。二、銷燬:檢附銷燬計畫,向中央主管機…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7-1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產品之監督及不合格品處理,準用第二章及第四章有關型式驗證機構之規定辦理。
-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2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本法第八條所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具結,申請先行放行:一、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尚未依法張貼合格標章。二、已申請型式驗證之產品,尚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三、經型…
-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3條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型式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核准…
-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6條 先行放行之產品符合型式驗證規定前,不得運出產品之設置或儲存地點,亦不得啟用或移轉於第三人。前項產品,報驗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或組裝完成等,並將執行情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7條 機械類產品未能於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或組裝完成者,報驗義務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8條 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驗義務人應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械類產品:指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型式驗證者。二、產製:指生產、製造、加工或修改,包括將機械類產品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及於…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機械類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一、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二、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附表一)及張貼合格標章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不在此限。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之聲明書。二、產品基本資料:(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標準辦理。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該產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 行政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