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退運及銷燬 第25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或產製之產品,因檢驗不合格而退運或銷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運:退運後三個月內,檢附復運出口報單副本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銷案或核符關務退運資料後銷案。二、銷燬:檢附銷燬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完成銷燬程序,辦理銷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