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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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