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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 行政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續發承攬工程手冊者,應繳納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3. 行政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4. 行政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之規定。
  7. 行政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入學及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10條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應撤銷其該等級起之教官資格及註銷教官資格證書,並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官資格審查之申請:一、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表件或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12.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11條 現任專任教官晉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外,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
  13.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二及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三、謾罵或欺凌他人。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五、擔任實習幹部或教育班長,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
  17.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三、破壞團體榮譽。四、飲酒滋事。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六、有賭博行為。七、互毆或毆打他人。八、有不正當男女關…
  18.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較重。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五、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滿五日。六、酒後駕車肇事…
  19.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一、惡意毀謗國家元首。二、聚眾滋事,致破壞校園安寧。三、操行成績不及格。四、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五、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六、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七、竊…
  20.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並得酌加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前項所稱酌加次一層級一次至二次之獎懲,指記功一次,酌加為記功一次嘉…
  21.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5條 學生(員)有本規則應予懲處之行為,因過失、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22.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6條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相互抵銷。
  23.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7條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24.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8條 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受記大功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知其家長(屬);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25.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9條 學生(員)受獎懲案件核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重新審議。
  26.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條 為維護人民安全、協助司法鑑定、協尋失蹤人口、確定親子血緣、提昇犯罪偵查效能、有效防制犯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7.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0條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被採樣人之身體及名譽。
  28.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取得之被告及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犯罪嫌疑人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主管機關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保管或持有機關亦同。
  29.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2條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
  30.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