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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
  2.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一、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勝任,致有發生可歸責於船長海事事件之虞。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
  3.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申請,準用本辦法規定。
  4.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5.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出本港適用強制引水規定。港區內從事加油作業未滿三千總噸之雙殼船舶,不適用前項規定。
  6.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動力船舶之船長,任職後於最近一年內經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各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表),並檢送船舶國籍證書及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各一份,…
  7.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動力船舶拖曳新建造船舶港內移泊作業限於第六至第八船渠區域。前項區域經引水人引領移泊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前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及動力船舶租傭證明,申請區域間不適用強制引水。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動力船舶拖曳…
  8.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
  9.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任職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免用引水人之船舶得繼續適用。
  10.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8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規定。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於一年內未進出本港者,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不適用強制引水…
  11.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9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航政機關得視船舶狀況及港區環境,限制其航行區域,超出限制區域者,應僱用引水人。
  12.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由外國港口進入本港或由本港駛往外國港口時,應僱用引水人。
  13.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認為天候海象惡劣、航道及港埠設施變更或安全有疑慮時,得僱用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
  14.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應配置VHF及港勤網等無線電設備。船長進出本港應依規定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申請進出港排班,航行時隨時守聽VHF國際海事十四頻道(頻率156.70MHZ)或十二頻道(頻率156.60MHZ),…
  15.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3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需使用拖船者,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商港管理機關(構)港勤拖船作業與調派規定申請之。
  16.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4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一、危害港區安全。二、不遵守港勤作業規定。三、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
  17.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5條 本法及本辦法有關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及其處罰事項,交通部得委任引水區域之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18.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19.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20.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噸位,以每噸新臺幣零點五元計收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噸位,於船舶入港前,以每噸新臺幣一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
  21.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五、總噸…
  22.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單。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23.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2條 …運送,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中斷,無法立即恢復,且無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者,航政機關得視當地需求,報請主管機關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生營運損失之補償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
  24.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
  25.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3-1條 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產生之試航費用,航政機關得予補償。
  26.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所受之營運損失補償範圍如下:一、自接獲通知後調派所屬船舶,自船舶所在港口航行至指定航線端點港口,及完成特定航線最後一航次,自所在港口航行返回船舶原所在港口所產生之成本。二、經營特定…
  27.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完成最後一航次客貨運送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償:一、執行情形報告。二、補償評估報告。三、營運補償請款書(附件五)。四、切結書(附件六)。五、受款憑證。六、其他航政機關要求之補…
  28.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6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船舶運送業未依營運計畫執行者,得扣減撥發補償款。船舶運送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航政機關得依實際疏運情形酌發補償金額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獎勵金;其配合本辦法之辦…
  29.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7條 航政機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事宜。
  3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