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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 200 頁- 行政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3條 …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5條 …理及諮詢服務。五、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六、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 行政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第7條 …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五、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六、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七、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八、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 行政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臺灣文學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臺灣文學館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第3條 …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2-1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3條 …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條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5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一、管理維護範圍。二、管理理間。三、日常管期維護。四、開放參觀計畫。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六、財務…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7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提出開放參觀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參觀時間與範圍。二解說導覽資料。三遊客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
-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二經營管理方式。三建築配合事項。四保存維護計畫。五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