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1 / 200 頁
  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3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4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
  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5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
  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7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
  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8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視需要置副董事長一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
  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9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人。前項監察人至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前項監察人…
  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4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屬財團法人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
  1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4條 各主管機關為輔導、查核及獎勵財團法人,得依財團法人規模分級辦理評鑑。
  12.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計算為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或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含特種基金)、公法人、公營事業(含未民營…
  13.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14.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4條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15. 行政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16. 行政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17.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18. 行政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4條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資訊。二、遵循風險部分: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
  19. 行政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4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檢察官代表。
  20.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21.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4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二、「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四、「待改進」:三分未滿。
  23. 行政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4條 依前條擇定之調派人選,應報由法務部提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但調派辦事人選為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時,毋庸提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擇定之應調出人力檢察署檢察官實際…
  24.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者,應依規費法之規定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法務部定之。
  25.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26.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本會每兩週召開會議一次,無案件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27.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
  28. 行政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29. 行政資恐防制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
  30. 行政資恐防制法 第14條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