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法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