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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 200 頁-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0-1條 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1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2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2-1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3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4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二、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5條 …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二、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條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5條 …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且具發展潛力者,得經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本訓練。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6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中央二級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送中…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參訓者,得於訓練開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三、未經核准中…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給予公假。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構)、學校。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核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3條 本訓練應對受訓人員實施評鑑,評鑑方式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過程評鑑項目如下:一、生活考評。二、教與學考評。三、職務見習考評。四、國外研習考評。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4條 遴選或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評量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遴選或訓練成績評鑑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5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書,並函知各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學校。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6條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為確保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保訓會應定期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資料。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7條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二年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一次。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8條 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四、…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9條 …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二、有第九條事由,經停止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服務機關…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2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收取必要費用。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3條 …習分享,並提升培訓成效,得接受非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4條 本訓練由保訓會每年訂定訓練計畫執行之。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班別、訓練對象、遴選方式、訓練課程及時數、預定訓練人數、推薦受訓名額、實施方式、評鑑方式、非公務人員參加訓練及收費項目等有關事項。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10條 …與考核事項。九、關於資訊計畫、資訊系統、資通設備、資訊安全與訓練等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十一、其他有關事項。